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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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需維持本行有效及已啟動的網上理財戶口、於本行已登記有效的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及/或電郵地址。用戶須負責向本行提供有效及最新之電郵地址及/或香港手提電話號碼,以便本行可以向用戶發送提示信息。用戶承諾倘該等提供予本行之電郵地址及/或香港手提電話號碼有任何更改,會立即以本行不時指定的方式通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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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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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用戶能使用服務,用戶需備有由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之互聯網服務及備有能夠接收及閱讀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及提示信息之適當通訊設備及電腦軟件。前述各項須由用戶自行負責,並承擔所有費用、收費及支出,以確保該等服務和設施能接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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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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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用戶未能履行上述第6及7項條文,或會令本行無法向用戶提供服務,本行對此亦不會負上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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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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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將會於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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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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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已提供至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本行無責任但擁有其絕對酌情權通知用戶已提供最新的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本行可以發送訊息至用戶在本行記錄中的手提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兩者)通知用戶。該等提示信息,只會由本行發送一次。提示信息一經發送,本行即視為已有效發送正確提示信息。用戶需自行負責定期透過電郵及/或手提電話查閱該等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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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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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行另有決定並受限於第12及13條,如本行已按第9條向用戶提供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本行不會及在任何義務下向用戶提供相應紙張形式結單/通知書(按情況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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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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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出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後,本行可自行酌情但並無責任按用戶要求以紙張形式提供相應結單/通知書。本行有權就提供相應紙張形式結單/通知書向用戶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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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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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同意適時地小心審閱向用戶提供的所有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用戶有責任定期審查網上理財賬戶有否收到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就每個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的記項或交易出現因任何人士冒簽或其他偽造、欺詐、未經授權或疏忽所引致的任何錯誤、遺漏、差歧、未經授權的支賬或不當情況,用戶同意從速通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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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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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電子結單中顯示任何指稱的錯誤、遺漏、差歧、未經授權支賬或不當情況,用戶應(如電子結單是證券買賣確認單據)在本行以上列第9條所載的方法發出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後7日內或(如電子結單是综合結單或證券戶口月結單或證券戶口結單)在本行以上列第9條所載的方法發出電子結單後90日內通知本行。如本行未有在指定期間內收到用戶任何該等通知,(i) 電子結單即被視為正確﹑最終並對用戶具有約束力,及(ii) 用戶亦會被視為已放棄就該電子結單向本行提出任何反對或採取任何補救方法的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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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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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明白發送至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或的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只會在本行不時釐定的有限期內提供。這是用戶的責任在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從本行系統中刪除前下載和保存該等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的副本於用戶的電腦或其他設備或打印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的印本作將來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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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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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於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的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將均在本行記錄顯示已存放於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時被視為已送達至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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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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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可聘請第三方以提供支援予服務,包括任何電訊服務供應商及/或其他獨立服務供應商。該人士並不是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亦跟本行無合作、合夥、聯營或其他關係。本行概不負責因或有關該人士的任何作為或遺漏而引致用戶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質的任何法律行動、索償、損失、損害或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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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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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對用戶作出要約或游說登記任何服務或產品屬違法,用戶不應將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內的任何資料或訊息視為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內就登記任何服務或產品的要約或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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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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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確認因服務或與之有關而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資料於所有相關時間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用戶同意就資料的任何更改(以本行接納的方式)從速通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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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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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戶口由兩名或以上人士以聯名方式維持,或服務或產品是向兩名或以上人士提供,用戶使用(包括申請)服務:(a)即使就戶口、服務或產品向本行指定不同的簽署安排,用戶任何人士可單獨操作服務,及(b) 用戶各人均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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