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銀行(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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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大眾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條款及細則



定義


1.  除非另有列明,否則下列字詞:
 
本行」是指大眾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香港」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PBHK Digi」是指PBHK Digi應用程式;
 
電子結單」是指本行不時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提供的結單;
 
電子通知書」是指本行不時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提供的通知書;
 
服務」指本行可按本條款及細則提供的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及
 
用戶」是指所有進入或使用網上理財或PBHK Digi,登記及使用由本行提供的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服務之本行客戶。
 

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範圍


2.  本行有權不時指定或更改(或終止)服務的範圍、程度及其特點而無須事先通知用戶。
 
3.  本行有權因為遵守適用法律或規則下的限制,以及與此有關的内部政策而停止向用戶提供服務 (或只提供有限度的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或就此向用戶負責。
 

適用條款


4.  本行提供的及用戶使用的服務受本條款及細則規管。
 
5.  透過使用(包括登記)服務,用戶被視為已閱讀、明白及接受本條款及細則並同意受其約束。
 

提供及使用服務


6.  用戶需維持本行有效及已啟動的網上理財戶口、於本行已登記有效的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及/或電郵地址。用戶須負責向本行提供有效及最新之電郵地址及/或香港手提電話號碼,以便本行可以向用戶發送提示信息。用戶承諾倘該等提供予本行之電郵地址及/或香港手提電話號碼有任何更改,會立即以本行不時指定的方式通知本行。
 
7.  為了使用戶能使用服務,用戶需備有由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之互聯網服務及備有能夠接收及閱讀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及提示信息之適當通訊設備及電腦軟件。前述各項須由用戶自行負責,並承擔所有費用、收費及支出,以確保該等服務和設施能接收服務。
 
8.  倘用戶未能履行上述第6及7項條文,或會令本行無法向用戶提供服務,本行對此亦不會負上任何責任。
 
9.  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將會於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提供。
 
10.  如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已提供至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本行無責任但擁有其絕對酌情權通知用戶已提供最新的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本行可以發送訊息至用戶在本行記錄中的手提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兩者)通知用戶。該等提示信息,只會由本行發送一次。提示信息一經發送,本行即視為已有效發送正確提示信息。用戶需自行負責定期透過電郵及/或手提電話查閱該等提示信息。
 
11.  除非本行另有決定並受限於第12及13條,如本行已按第9條向用戶提供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本行不會及在任何義務下向用戶提供相應紙張形式結單/通知書(按情況適用)。
 
12.  在發出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後,本行可自行酌情但並無責任按用戶要求以紙張形式提供相應結單/通知書。本行有權就提供相應紙張形式結單/通知書向用戶收取費用。
 
13.  用戶同意適時地小心審閱向用戶提供的所有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用戶有責任定期審查網上理財賬戶有否收到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就每個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的記項或交易出現因任何人士冒簽或其他偽造、欺詐、未經授權或疏忽所引致的任何錯誤、遺漏、差歧、未經授權的支賬或不當情況,用戶同意從速通知本行。
 
14.  如電子結單中顯示任何指稱的錯誤、遺漏、差歧、未經授權支賬或不當情況,用戶應(如電子結單是證券買賣確認單據)在本行以上列第9條所載的方法發出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後7日內或(如電子結單是综合結單或證券戶口月結單或證券戶口結單)在本行以上列第9條所載的方法發出電子結單後90日內通知本行。如本行未有在指定期間內收到用戶任何該等通知,(i) 電子結單即被視為正確﹑最終並對用戶具有約束力,及(ii) 用戶亦會被視為已放棄就該電子結單向本行提出任何反對或採取任何補救方法的任何權利。
 
15.  用戶明白發送至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或的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只會在本行不時釐定的有限期內提供。這是用戶的責任在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從本行系統中刪除前下載和保存該等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的副本於用戶的電腦或其他設備或打印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的印本作將來參考之用。
 
16.  存放於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的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將均在本行記錄顯示已存放於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時被視為已送達至用戶。
 
17.  本行可聘請第三方以提供支援予服務,包括任何電訊服務供應商及/或其他獨立服務供應商。該人士並不是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亦跟本行無合作、合夥、聯營或其他關係。本行概不負責因或有關該人士的任何作為或遺漏而引致用戶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質的任何法律行動、索償、損失、損害或債務。
 
18.  如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對用戶作出要約或游說登記任何服務或產品屬違法,用戶不應將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內的任何資料或訊息視為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內就登記任何服務或產品的要約或游說。
 
19.  用戶確認因服務或與之有關而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資料於所有相關時間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用戶同意就資料的任何更改(以本行接納的方式)從速通知本行。
 
20.  如戶口由兩名或以上人士以聯名方式維持,或服務或產品是向兩名或以上人士提供,用戶使用(包括申請)服務:(a)即使就戶口、服務或產品向本行指定不同的簽署安排,用戶任何人士可單獨操作服務,及(b) 用戶各人均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
 

保安


21.  用戶明白並接納提供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的方式可能涉及的所有風險。該等風險包括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被攔截、監控、修改、干預或未經戶授權向他人披露。
 
22.  用戶須對用戶擁有的電訊設備之保安負責。用戶必須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第三者獲取任何機密資料,包括向用戶的電訊設備發送的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
 
23.  用戶切勿回應提供用戶的密碼、戶口、保安資料或個人資料的要求,即使該要求看似是由本行發送。本行絕不會提出該等要求。
 
24.  用戶切勿跟隨載於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的網站地址或超連結,在屏幕上提供用戶的戶口資料或個人資料。本行提供或參閱的所有網站地址及超連結只供用戶參考,本行不會要求用戶透過該等方式提供資料。
 
25.  如用戶未能收取、獲取或閱讀任何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或在收取、獲取或閱讀本行發出的任何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時出現任何延誤或任何其他問題,用戶必須從速以本行不時接納的方式通知本行。
 
26.  如有任何事宜可能影響本行向用戶提供或用戶使用服務,用戶必須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本行不時指定的方式通知本行。該等事宜包括下列(或任何一項):  
a)  如用戶知道或懷疑任何人士知道用戶的密碼或網上理財賬戶登入資料;  
b)  如用戶知道或懷疑任何人士未經授權使用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電郵地址、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或用戶用以收取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的電訊設備; 
c)  如用戶更改於本行登記的電郵地址;  
d)  如用戶的互聯網或電訊服務或設備因任何原因已被或將會被暫停或終止;及 
e)  如任何電郵、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網站超連結或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出現不正常情况。
 

責任


27.  本行或本行指定提供網上月結單服務的任何電訊公司(如有)均不會對未能或延遲提供服務中任何錯誤或故障負責或承擔責任,除非以上種種乃由本行或前述任何電訊公司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
 
28.  本行向用戶提供的服務出現任何干擾、延誤或失誤(不論屬全面或局部),如屬於本行的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或情況造成,則本行無須對用戶因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任何損失、成本或損害負責。
 

費用及收費


29.  本行有權在向用戶發出合理通知後就服務收取費用及收費。
 
30.  用戶授權本行從用戶的戶口扣除有關服務的任何費用、收費或開支,而無須通知用戶。
 

暫停及終止服務


31.  用戶可按本行不時指定的方式隨時終止服務。
 
32.  本行有權在沒有提供任何原因及通知下暫停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33.  本行不會對暫停或終止服務負任何責任。
 
34.  在不限制或削弱第32條的效力的情況下,如本行有理由相信(i) 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或電郵地址的保安出現不完善情況,或(ii) 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不能再透過用戶的網上理財賬戶送達用戶,本行可暫停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務,而無須給予任何通知及/或原因予用戶。在此情況下,本行會按照本行不時適用的程序及收費把該等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以紙張形式郵寄至用戶的郵寄地址,直至以電子方式發送恢復為止。
 
35.  於暫停或終止服務後,本行會郵寄紙張形式通知書及結單至用戶之郵寄地址,或按任何用戶與本行協定之形式,或根據適用法律、規例或法令容許之方式辦理。
 
36.  任何服務的暫停或終止不影響用戶與本行之間於暫停或終止日期前各自的責任及權利。
 

管限法律


37.  本條款及細則須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用戶同意接受香港法院非專屬司法權管轄。
 

修訂


38.  本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修正或修改任何或所有本條款及細則,並在網上理財及/或本行網站張貼經修訂版本。用戶謹此同意其在該經修訂條款及細則的相關生效日期後繼續使用服務,即構成用戶接納該等經修訂的條款及細則。
 

無第三者權利


39.  除用戶及本行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語言版本


40.  如本條款及細則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之處,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