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银行(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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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条款及细则



定义


1.  除非另有列明,否则下列字词:
 
本行」是指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香港」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PBHK Digi」是指PBHK Digi应用程式;
 
电子结单」是指本行不时以电子形式发出或提供的结单;
 
电子通知书」是指本行不时以电子形式发出或提供的通知书;
 
服务」指本行可按本条款及细则提供的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及
 
用戶」是指所有进入或使用网上理财或PBHK Digi,登记及使用由本行提供的电子结单及/或电子通知书服务之本行客户。
 

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范围


2.  本行有权不时指定或更改(或终止)服务的范围、程度及其特点而无须事先通知用户。
 
3.  本行有权因为遵守适用法律或规则下的限制,以及与此有关的内部政策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或只提供有限度的服务)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就此向用户负责。
 

适用条款


4.  本行提供的及用户使用的服务受本条款及细则规管。
 
5.  透过使用(包括登记)服务,用户被视为已阅读、明白及接受本条款及细则并同意受其约束。
 

提供及使用服务


6.  用户需维持本行有效及已启动的网上理财户口、于本行已登记有效的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及/或电邮地址。用户须负责向本行提供有效及最新之电邮地址及/或香港手提电话号码,以便本行可以向用户发送提示信息。用户承诺倘该等提供予本行之电邮地址及/或香港手提电话号码有任何更改,会立即以本行不时指定的方式通知本行。
 
7.  为了使用户能使用服务,用户需备有由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之互联网服务及备有能够接收及阅读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及提示信息之适当通讯设备及电脑软件。前述各项须由用户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收费及支出,以确保该等服务和设施能接收服务。
 
8.  倘用户未能履行上述第6及7项条文,或会令本行无法向用户提供服务,本行对此亦不会负上任何责任。
 
9.  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将会于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提供。
 
10.  如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已提供至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本行无责任但拥有其绝对酌情权通知用户已提供最新的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本行可以发送讯息至用户在本行记录中的手提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两者)通知用户。该等提示信息,只会由本行发送一次。提示信息一经发送,本行即视为已有效发送正确提示信息。用户需自行负责定期透过电邮及/或手提电话查阅该等提示信息。
 
11.  除非本行另有决定并受限于第12及13条,如本行已按第9条向用户提供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本行不会及在任何义务下向用户提供相应纸张形式结单/通知书(按情况适用)。
 
12.  在发出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后,本行自行可酌情但并无责任按用户要求以纸张形式提供相应结单/通知书。本行有权就提供相应纸张形式结单/通知书向用户收取费用。
 
13.  用户同意适时地小心审阅向用户提供的所有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用户有责任定期审查网上理财账户有否收到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就每个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记项或交易出现因任何人士冒签或其他伪造、欺诈、未经授权或疏忽所引致的任何错误、遗漏、差歧、未经授权的支账或不当情况,用户同意从速通知本行。
 
14.  如电子结单中显示任何指称的错误、遗漏、差歧、未经授权支账或不当情况,用户应(如电子结单是证券买卖确认单据)在本行以上列第9条所载的方法发出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后7日内或(如电子结单是综合结单或证券户口月结单或证券户口结单)在本行以上列第9条所载的方法发出电子结单后90日内通知本行。如本行未有在指定期间内收到用户任何该等通知,(i) 电子结单即被视为正确﹑最终并对用户具有约束力,及(ii) 用户亦会被视为已放弃就该电子结单向本行提出任何反对或采取任何补救方法的任何权利。
 
15.  用户明白发送至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或的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只会在本行不时厘定的有限期内提供。这是用户的责任在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从本行系统中删除前下载和保存该等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副本于用户的电脑或其他设备或打印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印本作将来参考之用。
 
16.  存放于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的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将均在本行记录显示已存放于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时被视为已送达至用户。
 
17.  本行可聘请第三方以提供支援予服务,包括任何电讯服务供应商及/或其他独立服务供应商。该人士并不是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亦跟本行无合作、合伙、联营或其他关系。本行概不负责因或有关该人士的任何作为或遗漏而引致用户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质的任何法律行动、索偿、损失、损害或债务。
 
18.  如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对用户作出要约或游说登记任何服务或产品属违法,用户不应将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内的任何资料或讯息视为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内就登记任何服务或产品的要约或游说。
 
19.  用户确认因服务或与之有关而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于所有相关时间均属完整、准确及最新。用户同意就资料的任何更改(以本行接纳的方式)从速通知本行。
 
20.  如户口由两名或以上人士以联名方式维持,或服务或产品是向两名或以上人士提供,用户使用(包括申请)服务:(a)即使就户口、服务或产品向本行指定不同的签署安排,用户任何人士可单独操作服务,及(b) 用户各人均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
 

保安


21.  用户明白并接纳提供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方式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该等风险包括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被拦截、监控、修改、干预或未经户授权向他人披露。
 
22.  用户须对用户拥有的电讯设备之保安负责。用户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第三者获取任何机密资料,包括向用户的电讯设备发送的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
 
23.  用户切勿回应提供用户的密码、户口、保安资料或个人资料的要求,即使该要求看似是由本行发送。本行绝不会提出该等要求。
 
24.  用户切勿跟随载于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网站地址或超连结,在屏幕上提供用户的户口资料或个人资料。本行提供或参阅的所有网站地址及超连结只供用户参考,本行不会要求用户透过该等方式提供资料。
 
25.  如用户未能收取、获取或阅读任何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或在收取、获取或阅读本行发出的任何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时出现任何延误或任何其他问题,用户必须从速以本行不时接纳的方式通知本行。
 
26.  如有任何事宜可能影响本行向用户提供或用户使用服务,用户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本行不时指定的方式通知本行。该等事宜包括下列(或任何一项):  
a)  如用户知道或怀疑任何人士知道用户的密码或网上理财账户登入资料; 
b)  如用户知道或怀疑任何人士未经授权使用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电邮地址、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或用户用以收取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电讯设备; 
c)  如用户更改于本行登记的电邮地址; 
d)  如用户的互联网或电讯服务或设备因任何原因已被或将会被暂停或终止;及 
e)  如任何电邮、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网站超连结或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出现不正常情况。
 

责任


27.  本行或本行指定提供网上月结单服务的任何电讯公司(如有)均不会对未能或延迟提供服务中任何错误或故障负责或承担责任,除非以上种种乃由本行或前述任何电讯公司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责所造成。
 
28.  本行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出现任何干扰、延误或失误(不论属全面或局部),如属于本行的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或情况造成,则本行无须对用户因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成本或损害负责。
 

费用及收费


29.  本行有权在向用户发出合理通知后就服务收取费用及收费。
 
30.  用户授权本行从用户的户口扣除有关服务的任何费用、收费或开支,而无须通知用户。
 

暂停及终止服务


31.  用户可按本行不时指定的方式随时终止服务。
 
32.  本行有权在没有提供任何原因及通知下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33.  本行不会对暂停或终止服务负任何责任。
 
34.  在不限制或削弱第32条的效力的情况下,如本行有理由相信(i) 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或电邮地址的保安出现不完善情况,或(ii) 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不能再透过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送达用户,本行可暂停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务,而无须给予任何通知及/或原因予用户。在此情况下,本行会按照本行不时适用的程序及收费把该等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以纸张形式邮寄至用户的邮寄地址,直至以电子方式发送恢复为止。
 
35.  於暫停或終止服務後,本行會邮寄纸张形式通知書及結單至用戶之郵寄地址,或按任何用戶與本行協定之方式,或根據適用法律、規例或法令容許之形式辦理。
 
36.  任何服务的暂停或终止不影响用户与本行之间于暂停或终止日期前各自的责任及权利。
 

管限法律


37.  本条款及细则须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用户同意接受香港法院非专属司法权管辖。
 

修订


38.  本行可按其绝对酌情权,随时及不时修正或修改任何或所有本条款及细则,并在网上理财及/或本行网站张贴经修订版本。用户谨此同意其在该经修订条款及细则的相关生效日期后继续使用服务,即构成用户接纳该等经修订的条款及细则。
 

无第三者权利


39.  除用户及本行外,并无其他人士有权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或享有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下的利益。
 

语言版本


40.  如本条款及细则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冲突之处,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