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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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需维持本行有效及已启动的网上理财户口、于本行已登记有效的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及/或电邮地址。用户须负责向本行提供有效及最新之电邮地址及/或香港手提电话号码,以便本行可以向用户发送提示信息。用户承诺倘该等提供予本行之电邮地址及/或香港手提电话号码有任何更改,会立即以本行不时指定的方式通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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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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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用户能使用服务,用户需备有由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之互联网服务及备有能够接收及阅读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及提示信息之适当通讯设备及电脑软件。前述各项须由用户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收费及支出,以确保该等服务和设施能接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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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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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用户未能履行上述第6及7项条文,或会令本行无法向用户提供服务,本行对此亦不会负上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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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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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将会于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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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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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已提供至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本行无责任但拥有其绝对酌情权通知用户已提供最新的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本行可以发送讯息至用户在本行记录中的手提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两者)通知用户。该等提示信息,只会由本行发送一次。提示信息一经发送,本行即视为已有效发送正确提示信息。用户需自行负责定期透过电邮及/或手提电话查阅该等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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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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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行另有决定并受限于第12及13条,如本行已按第9条向用户提供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本行不会及在任何义务下向用户提供相应纸张形式结单/通知书(按情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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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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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出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后,本行自行可酌情但并无责任按用户要求以纸张形式提供相应结单/通知书。本行有权就提供相应纸张形式结单/通知书向用户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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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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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同意适时地小心审阅向用户提供的所有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用户有责任定期审查网上理财账户有否收到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就每个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记项或交易出现因任何人士冒签或其他伪造、欺诈、未经授权或疏忽所引致的任何错误、遗漏、差歧、未经授权的支账或不当情况,用户同意从速通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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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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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电子结单中显示任何指称的错误、遗漏、差歧、未经授权支账或不当情况,用户应(如电子结单是证券买卖确认单据)在本行以上列第9条所载的方法发出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后7日内或(如电子结单是综合结单或证券户口月结单或证券户口结单)在本行以上列第9条所载的方法发出电子结单后90日内通知本行。如本行未有在指定期间内收到用户任何该等通知,(i) 电子结单即被视为正确﹑最终并对用户具有约束力,及(ii) 用户亦会被视为已放弃就该电子结单向本行提出任何反对或采取任何补救方法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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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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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明白发送至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或的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只会在本行不时厘定的有限期内提供。这是用户的责任在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从本行系统中删除前下载和保存该等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副本于用户的电脑或其他设备或打印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印本作将来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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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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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于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的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将均在本行记录显示已存放于用户的网上理财账户时被视为已送达至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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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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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可聘请第三方以提供支援予服务,包括任何电讯服务供应商及/或其他独立服务供应商。该人士并不是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亦跟本行无合作、合伙、联营或其他关系。本行概不负责因或有关该人士的任何作为或遗漏而引致用户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质的任何法律行动、索偿、损失、损害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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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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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对用户作出要约或游说登记任何服务或产品属违法,用户不应将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内的任何资料或讯息视为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内就登记任何服务或产品的要约或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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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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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确认因服务或与之有关而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于所有相关时间均属完整、准确及最新。用户同意就资料的任何更改(以本行接纳的方式)从速通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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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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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户口由两名或以上人士以联名方式维持,或服务或产品是向两名或以上人士提供,用户使用(包括申请)服务:(a)即使就户口、服务或产品向本行指定不同的签署安排,用户任何人士可单独操作服务,及(b) 用户各人均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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