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银行(香港)
繁體
English
列印
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条款及细则


1.

 定义及诠释


 
1.1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词将有以下涵义:
「本行」
 
指香港成立、其注册地址位于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20号大众银行中心2楼之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账单拥有人」
 
就有关参与机构所发出的账单或捐款收据而言,指该账单或捐款收据的拥有人;

「客户」
 
指(a)本行向其提供电子/网上银行服务的人士而(b) 该人士为账单拥有人或获授权代表账单拥有人接收或获取有关参与机构发出的电子资讯的人士;

「客户登记申请」
 
指客户为接收或获取有关参与机构的电子资讯而登记使用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的申请;

「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
 
指HSL为促进有关参与机构及其各自客户分发及获取电子资讯而不时提供的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

「电子账单概要」
 
指有关参与机构就一张合格可受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涵盖的账单向使用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的客户以符合指定格式提供的电子账单概要;

「电子捐款收据概要」
 
指有关参与机构就一笔合格可受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涵盖的捐款向使用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的客户以符合指定格式提供的电子捐款收据概要;

「电子资讯」
 

指电子账单概要、电子捐款收据概要或任何相关资料(或以上全部) ;

「HSL」
 
指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服务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33号万兆丰中心25楼B室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HSL联系公司」
 
就HSL而言,包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33号万兆丰中心25楼B室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参与银行」
 
指HSL不时向其提供任何或所有服务的每间及所有位于香港的银行,包括本行;

「参与机构」
 
指已与HSL登记为参与机构以使用任何或所有服务的商户、慈善团体或香港政府部门,每个情况均包括参与机构不时指定为获授权代其接纳缴费的任何人士,而就参与机构为一个香港政府部门而言,该人士指香港政府库房;「参与机构」亦指每位及所有参与机构;

「监管规定」
 
指本行、本行的集团公司、HSL、HSL联系公司、其他参与银行、其他参与银行的集团公司或客户受制于或本行、本行的集团公司、HSL、HSL联系公司、其他参与银行、其他参与银行的集团公司或客户被期望不时遵守的任何法律、规例或法庭指令或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包括税务机关) 、结算或交收银行、交易所、业界或自律监管团体(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 发出的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不论是否有法律效力);

「有关参与机构」
 
指不时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 (或两者皆有) 或接收客户电子捐款的每位参与机构;

「服务」
 
就每位有关参与机构而言,指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及 (如本行酌情提供及有关参与机构已登记使用) 单一登入服务;

「单一登入服务」
 
指HSL为使参与机构的客户能通过已登记使用单一登入服务的参与银行的电子/网上银行平台直接获取上载于该参与机构网站的电子资讯而不时提供并由单一登入平台支持的服务;

「单一登入平台」
 
指由HSL运作的电子/网上平台,该平台把已登记使用单一登入服务的参与银行的电子银行系统及已登记使用单一登入服务的参与机构的网站透过HSL连接以使能通过单一登入服务获取电子资讯;

「系统」
 
指提供服务的各个系统或平台,包括 (如向客户提供单一登入服务及客户已登记使用单一登入服务者) 单一登入平台;及

「工作天」
 
指本行在香港对公众开放营业的一天,星期六及公众假期除外。
 

1.2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显示相反意图,凡提及:
(a) 条文则诠释为本条款及细则中的条文;
(b) 条文的标题仅供方便参考之用,完全不会界定或限制本条款及细则的范围或本条款及细则中条文的目的;
(c) 人士则包括个人、独资经营、合伙、商号、公司、法团或非法团的团体;
(d) 一名人士的「集团公司」则指由该人士拥有或拥有该人士或与该人士受同一机构拥有的任何人士;
(e)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提及的任何其他文件应被诠释为该其他文件在任何时间的经修订、修改或补充版,包括该文件条款的续期或延续;
(f) 某一性别则包括任何其他性别;
(g) 单数则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h) 法例则应诠释为该法例不时经修订或从新制定版;及
(i) 「其他」及「包括」等词语并不限制任何前面词语的一般性,以及在可能有更广含义的情况下不应诠释为受前面词语的类别限制,及「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3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显示相反意图:
(a) 任何「客户」的提述指:
(i) 如客户由两位或以上人士组成,任何及所有该等人士及其各自的(如该人士为个人,不论是否以个人身份行事) 遗产代理人及合法继承人或(如该人士为法团) 继承人及可受让人;
(ii) 如客户为独资经营,独资经营者及其遗产代理人及合法继承人;
(iii) 如客户为合伙或任何其他非法团的团体,任何及所有现在及未来合伙人或不时以合伙或团体名义经营业务的人士及其各自的遗产代理人及合法继承人;
(iv) 如客户为法团,法团及其继承人及可受让人;及
(b) 如客户由两位或以上人士组成或其为合伙或任何其他非法团的团体:
(i) 每位组成客户的人士、合伙的合伙人或非法团的团体的董事会或管治团体的组成人士将受本条款及细则中的所有条文约束,尽管任何该等人士或任何其他拟受约束的人士因任何原因不受约束;
(ii) 本行有权与每位该等人士或合伙人分别处理任何事宜,包括(1)在任何程度上更改或解除其任何责任或(2)给予时间或其他方面的通融或与其另作安排,而不损害本行对彼等其他各位的权利;及
(iii) 任何由本行向任何该等人士或合伙人发出与本条款及细则有关的通知,应被视为对其彼等全体的有效通知,而彼等任何一位向本行发出的通知,除非本行另有同意,只对该位人士有效。
 
2. 

服务使用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


 
2.1 本条款及细则解释客户及本行就有关使用服务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2.2 如客户要求本行代其与任何有关参与机构登记使用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客户即被视为已接受并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而客户接收或获取任何及所有电子资讯及使用任何及所有服务均受本条款及细则限制。除非客户接受本条款及细则,否则客户不应要求本行代其与任何有关参与机构登记。
2.3 本行保留权利随时及不时在没有给予通知或原因的情况下取消、撤回、暂停、更改、改变、增加或补充任何服务。
 
3.

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


 
3.1 客户登记
(a) 应客户以符合本行指定的方式或方法提交的要求,本行可酌情安排客户与客户指定的有关参与机构登记以使客户能就有关参与机构使用HSL提供的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
(b) 为与有关参与机构就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登记,客户须向本行提供本行或有关参与机构(或两者) 合理地要求的所有资讯及资料使本行能填写及(透过HSL及有关参与机构的参与银行) 向有关参与机构提交客户登记申请。客户不得撤回向本行就提交客户登记申请的要求。如客户通知本行对其客户登记申请作出任何修订,本行须取消先前的客户登记申请并提交全新的客户登记申请,此举可能延长客户登记申请的处理时间。
(c) 客户须确保其不时向本行提供 (或他人代其不时向本行提供) 的所有资讯及资料均为正确、完整、反映现况及并无误导。如就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提供予本行的任何资讯或资料有任何改变或更新,客户须在改变或更新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以本行不时指定的方式或方法通知本行。
(d) 有关参与机构可自行酌情决定批准或拒绝本行代客户提交的客户登记申请。本行无权代表有关参与机构批准客户登记申请。客户在有关参与机构批准客户登记申请后才可就该有关参与机构使用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
(e) 从本行向有关参与机构提交客户登记申请起计,有关参与机构可需60个历日回覆客户登记申请。在收到有关参与机构的决定后,本行会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客户。
(f) 客户确认知道如持续36个月或以上有关参与机构与客户没有电子账单概要提供活动,客户就有关参与机构的登记记录会从系统中永久删除。在此情况下,客户须就该有关参与机构再次登记才能透过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从该有关参与机构接收或获取电子账单概要或相关资料。
3.2 电子账单概要提供
(a) 如有关参与机构批准客户的客户登记申请,客户可由本行指定的日期起就该有关参与机构使用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
(b) 本行通过系统接收有关参与机构向客户提供的电子账单概要后,客户可通过本行的电子/网上银行平台(i)在不迟于本行收到电子账单概要的两个工作天(或本行不时指定的其他期间) 后获取该电子账单概要及(ii)由该电子账单概要可从本行的电子/网上银行平台获取的日期起计不少于3个月(或本行不时指定的其他期间) 内获取及翻查该电子账单概要。
(c) 本行有权执行客户的任何电子账单缴费指示。如本行已执行任何电子账单缴费指示,本行并无责任遵照客户取消、还原或修改该指示的任何要求或指示。如电子账单概要跟实际账单有任何歧异,客户须直接与有关参与机构解决歧异。
3.3 电子捐款收据概要提供
(a) 由本行指定的日期起,客户向有关参与机构作出合格可受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涵盖的捐款后,可要求有关参与机构使用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向其提供电子捐款收据概要。
(b) 本行通过系统接收有关参与机构向客户提供的电子捐款收据概要后,客户可通过本行的电子/网上银行平台(i)在不迟于本行收到电子捐款收据概要的两个工作天(或本行不时指定的其他期间) 后获取该电子捐款收据概要及(ii)由该电子捐款收据概要可从本行的电子/网上银行平台获取的日期起计不少于3个月(或本行不时指定的其他期间) 内获取及翻查该电子捐款收据概要。
(c) 如电子捐款收据概要跟实际捐款收据有任何歧异,客户须直接与有关参与机构解决歧异。
3.4 账单登记次数上限
(a) 客户可为有关参与机构发出的同一账单登记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最多五次 (不论透过本行或任何其他参与银行登记)。
(b) 如已达账单登记次数上限而客户拟就同一账单提交另一客户登记申请,客户须促成取消一个或以上的现有登记使本行能代客户提交另一客户登记申请。
3.5 电子账单及电子捐款缴费结算及交收
客户向有关参与机构作出的电子账单及电子捐款缴费将根据现行的银行同业结算及交收安排进行结算或交收。
 
4.

单一登入服务


 
4.1 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客户方可就有关参与机构使用单一登入服务:
(a) 本行全权酌情决定向HSL登记使用单一登入服务;
(b) 客户成功与该有关参与机构登记使用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及
(c) 该有关参与机构向HSL登记使用单一登入服务。
4.2 尽管符合第4.1条所列的所有条件,有关参与机构有权不允许客户使用单一登入服务。在此情况下,客户就不能使用单一登入服务。
4.3 本第4条及在本条款及细则中任何其他有关单一登入服务的条文只于有向客户提供单一登入服务时才适用。
 
5. 

客户确认及其他义务


 
5.1 资料准确性
 
客户须单独负责确保客户或他人代其不时根据或有关任何服务提供关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账单拥有人、客户的董事、授权人士、其他人员及代表) 的所有资讯及资料(包括因客户与有关参与机构登记而提供的资讯及资料) 正确、完整、反映现况及并无误导。
5.2 客户查询
 
客户须直接与有关参与机构提出及解决以下任何查询:
(a) 查询该有关参与机构拒绝客户就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的客户登记申请;
(b) 查询该有关参与机构未能就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的客户登记申请提交后60个历日内回覆客户;
(c) 查询该有关参与机构向客户提供的任何电子资讯或相关交易,包括电子资讯的任何遗漏或重复、任何电子资讯内的资料错误或遗漏,或向客户提供与客户无关的电子资讯;及
(d) 查询客户使用单一登入服务从该有关参与机构的网站直接获取的任何电子资讯或其他资料。
5.3 维持合适设备
 
客户须就使用任何或所有服务安排及维持合适设备,一切费用及开支概由客户自行承担。
5.4 其他义务
 
客户须遵守本行不时就使用任何或所有服务而指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5.5 客户确认
 
客户确认知道并接受HSL或有关参与机构 (或两者) 可不时更改任何服务的细节,包括任何服务所涵盖的账单种类。
 
6. 

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


 
6.1 客户就使用任何服务可能需要不时向本行提供下列各人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a) 客户;
(b) 账单拥有人 (如客户并非有关账单或捐款收据的拥有人);及
(c) (如适用) 客户的任何董事、授权人士、其他人员或代表。
就使用服务不时向本行提供或本行管有或控制的关于客户、账单拥有人及客户的每位董事、授权人士、其他人员及代表的所​​有资料及个人资料统称为「客户资料」。
6.2 客户同意及(如适用) 客户代表其每位董事、授权人士、其他人员及代表同意本行可为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服务及在本行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私隐条例通知」)中详细列明的任何其他目的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或转移任何客户资料。私隐条例通知副本已向客户提供。
 
6.3 在不损害私隐条例通知中条文的前提下,客户授权及(如适用) 客户代表其每位董事、授权人士、其他人员及代表授权本行及其集团公司、HSL、HSL联系公司、有关参与机构及其他参与银行及彼等的集团公司使用客户资料作下列用途:
 
(a) 建立及运作任何服务;
(b) 处理服务下电子账单的通知及缴费,及为该等目的将客户资料转移至HSL、HSL联系公司、参与机构及其他参与银行;
(c) 为客户登记及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
(d) 促进有关参与机构向客户提供电子资讯、通知客户有参与机构透过HSL及HSL联系公司发出电子账单,及便利该等电子账单的缴费;
(e) 处理客户就有关参与机构向客户提供的电子账单的缴费、于参与银行就客户授权的缴费进行扣减,及在服务下透过HSL及HSL联系公司通知参与银行及有关参与机构客户已缴费;
(f) 履行任何监管规定对披露的要求;及
(g) 与上述(a) 至(f)有关的用途或辅助上述用途的用途。
6.4 在不损害私隐条例通知中条文的前提下,客户授权及(如适用) 客户代表其每位董事、授权人士、其他人员及代表授权本行将客户资料披露或转移至下列人士(不论位于香港境内或境外),该等人士可随后使用、处理、保留、转移及披露该等客户资料作以上第6.3条所述的用途:
 
(a) 就提供及运作任何服务,本行的集团公司;
(b) HSL及HSL联系公司,彼等向本行提供有关提供及运作任何服务的行政、电子通讯、缴费及结算服务;
(c) 就提供及运作任何服务,有关参与机构及其他参与银行(透过HSL及HSL联系公司);
(d) 就提供及运作任何服务(包括有关加密互传资料的运作,以促进单一登入服务及有关设施或其他可用服务),向本行或以上(a)至(c)所述的任何人士提供行政、保安加密或类似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e) 在客户有任何欠帐时,本行委任的任何追讨欠款公司;及
(f) 按第6.3(f)条所述对披露的要求,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 (包括税务机关) 、结算或交收银行或交易所、业界或自律监管团体。
6.5 在不损害本第6条中其他条文的前提下,客户要求登记使用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客户即授权及(如适用) 客户即代表其每位董事、授权人士、其他人员及代表授权本行(透过本行的集团公司、HSL、HSL联系公司及其他参与银行及彼等的集团公司)向有关参与机构提供客户资料使其能够决定是否批准有关客户登记申请。客户再确认及同意及(如适用) 客户代表其每位董事、授权人士、其他人员及代表再确认及同意可在本行及其集团公司、HSL、HSL联系公司、有关参与机构及其他参与银行及彼等的集团公司间提供、转移或披露客户资料作安排及进行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登记程序的用途。
6.6 如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账单拥有人、客户的董事、授权人士、其他人员及代表)的资讯或资料,客户确认及保证客户会并已经向该人士取得同意本行及其集团公司、HSL、HSL联系公司、有关参与机构及其他参与银行及彼等的集团公司使用(包括披露)该等资讯或资料作私隐条例通知及本第6条所述的用途。
 
7. 

费用


 
7.1 本行有权不时指定或更改客户就任何服务须支付的任何费用及收费。
7.2 客户授权本行从客户在本行维持的任何户口扣除客户就任何服务不时须支付的任何费用或收费。
7.3 本行可向客户发出不少于30个历日事先书面通知(除非更改在本行控制范围外则发出合理通知)更改就任何服务的费用或收费金额或其计算基础。任何更改通知可用展示方式、广告或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发出。
 
8

责任及弥偿


 
8.1 本行的责任
(a) 如任何服务无法使用、中断、暂停或出现错误或故障本行无需向客户负责,但如该等事项纯因及直接由于本行、其人员或雇员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导致本行的电子/网上银行服务无法使用、中断或暂停而造成或导致并因而令客户招致或蒙受的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的损失及损害(如有)除外。
(b) 除第8.1(a)条指明外,就使用任何服务、服务质素或服务无法使用、中断、暂停或出现错误或故障而导致客户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本行无需向客户负责。尤其(但在不局限的原则下)本行就客户因或与下列事宜导致任何服务无法使用、中断、暂停或出现错误或故障相关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无需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i) HSL提供、运作及控制的系统出现任何错误或故障;及
(ii) 任何有关参与机构的网站出现任何错误或故障。
(c) 就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下提供电子资讯而言,本行的唯一责任是通过本行的电子/网上银行平台向客户提供由有关参与机构发出的有关电子资讯。该等电子资讯一经向客户提供,本行即被视为已完全履行其对客户的责任。在不损害本第8.1条中其他条文的前提下,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由HSL、HSL联系公司、参与机构、其他参与银行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并通过本行的电子/网上银行平台向客户提供的资讯、资料及其他材料(包括电子资讯)是否正确、完整、反映现况及并无误导本行概不承担责任亦不作出保证或陈述。
(d) 在不损害本第8.1条中其他条文的前提下,如本行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其在本条款及细则下的任何义务是由本行合理控制范围外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战争、地震、火灾、风暴、水灾、恐怖袭击或其他不利情况)所引致,本行并无违反本条款及细则亦无需对客户负责,而本行需履行有关义务的时限将相应延长。
(e) 在任何情况下本行无需向客户负责任何利润损失或任何专项、间接、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
8.2 客户须向本行作出弥偿
(a)  在不损害本行在本条款及细则下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前提下,客户须就因或与客户使用任何服务(包括客户未有遵守其在本条款及细则下的任何义务)相关而令本行及其人员及雇员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一切任何种类的责任、申索、索求、损失、赔偿、费用、收费及开支(包括按完全弥偿基准评定的律师费及合理招致的其他开支)及可能提出或对其提出的一切诉讼或法律程序向本行及其人员及雇员作出弥偿及使其免受损害。
(b)  本行有权及客户明确授权本行从客户在本行维持的任何户口扣起、保留或扣减本行合理厘定为足够支付客户按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弥偿或其他条文随时及不时可能欠本行的任何金额。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弥偿条文在本条款及细则终止后持续有效。
 
9.  保证及陈述
 

客户作出下列陈述、保证及承诺:

(a) 如客户为法团、独资经营者、合伙或非法团的团体,客户经按照适用于客户的所有监管规定妥为组成或成立并有效地存在;
(b) 客户拥有接受本条款及细则及履行其在本条款及细则下的义务所需的法律行为能力、权力及权限;及
(c) 客户经已按照适用于客户的任何监管规定及客户的组成文件作出、履行及遵守为使本条款及细则构成客户的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可对客户强制执行而需作出、履行及遵守的所有行为、条件及事情,而本条款及细则构成根据其条款可对客户强制执行的有效及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10. 

终止


 
10.1 客户终止服务
客户可按本行不时指定或接受的方式或方法向本行发出合理期间的事先通知终止电子账单及缴费服务或单一登入服务(或两者),但须先缴付或履行客户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对本行所欠的任何义务及债务(不论实际的或是或有的)。
10.2 本行终止服务
本行可向客户发出合理期间的书面事先通知终止任何或所有服务,但本行保留权利在一个或多个下列情况发生时随时无需给予通知终止任何或所有服务:
(a) 任何服务被客户或任何有关参与机构用作或怀疑用作任何非法或不正当用途;
(b) 任何监管规定或市场惯例出现任何变动禁止提供或使用任何服务或令提供或使用任何服务成为非法或不可行;
(c) 客户违反其在本条款及细则下的任何义务及(如该违反可被补救)未能在收到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30个历日(或本行可能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违反作出补救并令本行满意;
(d) 本行停止向客户提供电子/网上银行服务;或
(e) HSL因任何原因终止服务(或任何服务)。
10.3 终止本条款及细则
如本行或客户终止所有服务,本行可无需给予客户通知终止本条款及细则。
10.4 终止的后果
(a)  终止本条款及细则不影响任何一方已累算的任何权利或责任,亦不影响明示或默示拟在终止后生效或继续有效的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条文。
(b)  客户已向本行支付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在本条款及细则终止时将不获退还。
 
11. 

抵销及留置权


 
11.1 本行的抵销权
(a)  本行有权及获客户授权随时及不时无需给予客户事先通知合并或整合客户在本行维持的任何户口(不论任何性质、位于何处、以客户单独名义或与他人联名开设及是否受通知所限),并抵销、扣除、扣起、应用及转移客户在本行维持的一个或多个户口中的任何款项以抵偿客户对本行的义务及负债,不论该等义务及负债为现时的或是未来的、实际的或是或有的、主要的或是附属的、个别的或是共同的、有抵押的或是无抵押的及不论客户以任何身分欠负本行的。此权利是本行在法律下享有的一般或银行留置权、抵销权或类似权利以外的权利及不损害该等权利。
(b)  就联名户口而言,本行可行使其在本条款及细则下的权利及应用该联名户口的任何余额以抵偿联名户口任何一个或多个持有人欠本行的任何义务及负债。
(c)  本行会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在行使本行的抵销权后向客户发出通知。
11.2 本行的留置权
本行有权作出下列任何或所有行为:
(a)  保留客户存放在本行或本行代客户持有(不论因保管或其他原因)的任何性质及不论位于何处的任何及所有资金及资产;
(b)  以本行认为适当的价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或所有该等资产(不论通过公开拍卖、私人合同或招标),及委聘本行认为适当的代理人或经纪;及
(c)  应用出售或处置所得收益(扣除本行为出售或处置合理地招致所有金额合理的成本及开支后)以抵销客户欠本行的任何或所有款项。
 
12. 

杂项


 
12.1 本条款及细则的修订
本行可不时修订本条款及细则及增订条款及细则。任何修订如影响客户的义务或责任或本行控制范围内的费用及收费,将在本行向客户发出不少于30个历日事先通知后生效。任何其他修订则在本行向客户发出本行指定为合理期间的事先通知后生效。任何修订通知可用展示方式、广告或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发出。如本行未有在任何修订的生效日期前收到客户终止所有服务的通知,客户即受该修订约束。
12.2 通知
(a) 通知的形式及通讯
本行可不时指定通知的形式(不论书面或任何其它形式)及通讯方式。
(b) 有效通讯
(i) 除非本行另有指定,客户向本行发出的任何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须送交本行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在本行实际收到通知当日视为有效通知。
(ii) 除非本行另有指定,本行向客户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将按下列条文视为客户的有效通知:(1)如以亲自交付方式交付,在亲自交付到或留在本行记录中客户最后所知的地址时;(2)如以邮寄方式交付,在投邮后48小时(如地址在香港境内)及在投邮后7个历日(如地址在香港境外);或(3)如以传真、电邮或电传方式交付,在发送到本行记录中最后所知的传真或电传号码或电邮地址时。
12.3 转让
除非得到本行的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其在本条款及细则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移予任何其他人士。本行可在给予客户通知后将其在本条款及细则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移予任何其他人士。
12.4 无效及可分割性
本条款及细则中各项条文与其他条文是可分割的和独立的。如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任何条文在任何方面属于或变成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其他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概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12.5 约束力
尽管本行被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并吞或合并,本条款及细则将分别约束并惠及本行及客户。
12.6 累积权利、不弃权等
(a) 本行的权利为累积性质
本行在本条款及细则下的权利、权力或补救均为累积性质及不排除本行在法律下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
(b) 不弃权
本行延迟或未有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概不构成放弃或损害该权利、权力或补救。本行任何一次或部分行使任何该权利、权力或补救概不妨碍本行任何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权力或补救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
12.7 管辖法律及管辖版本
(a)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诠释。客户及本行各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但本条款及细则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b) 本条款及细则的英文本与中文本如有任何歧异,就该歧异而言概以英文本为准。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中文本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