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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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本协议中,以下词语及用语之涵义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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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监控」
「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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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客户在本行开立之所有户口(包括信贷限额及透支信贷),该等户口经本行不时指定可以由客户通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获得连接取用; |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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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客户于申请表内指定的任何人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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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替所有客户受委人收取及管理密码; |
(ii) |
启动及暂停用户的用户登入名称及私人密码; |
(iii) |
委任及更改用户; |
(iv) |
建立及存备用户资料档案; |
(v) |
为所有用户建立及存备用户的权限; |
(vi) |
建立及存备授权批核组合; |
(vii) |
管理及监控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之使用; |
(viii) |
立即通知本行任何实际或怀疑未经授权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
(ix) |
建立及查阅指定户口; |
(x) |
执行本行不时指定的其他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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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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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何人士、行动或事宜而言,指不时适用于有关人士、行动或事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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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任何国家(或国家之政治分区)之任何法律、法则或规则; |
(ii) |
任何国家(或国家之政治分区)之任何特许文件所规定之任何责任及义务;及 |
(iii) |
任何国家(或国家之政治分区)之监管机构或管辖法院或权力机关之任何合法及具约束力之裁决、决定、命令、裁定、指引或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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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授权签署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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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个表明授权类别、及本行不时订明之限额用作于核准不同交易价值的类别或类别组合之模式; |
「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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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香港成立、其注册地址位于香港德辅道中 120 号大众银行中心之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任何或所有附属公司及/或相联公司之统称; |
「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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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于或通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或网站可以看见、阅读、听取、下载、装设、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取用之事物(包括但不限于讯息、档案、资料、软件、影像、照片、图解、表述、描述、见解、意见、表格、格式、编辑形式或方法、选辑、配置、文字及其他材料); |
「电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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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供取用及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之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终端机、软件、调解器、电脑设备、电子或无线装置及电讯设施); |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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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任何于申请表指明作为本行客户的单位、独资经营者、合伙、法团,其已在本行开立户口,并成功申请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
「客户受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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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任何不时被获准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的管理人、签署人、普通用户; |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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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任何文件中资讯之任何陈述(包括意见任何之表达); |
「文件」
除书面文件以外,包括: |
(a) |
包含视觉影像以外之资料之纪录碟、纪录带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之资料能够在有或没有其他设备之辅助下,从该纪录碟、纪录带或器件重视;及 |
(b) |
包含视觉影像之纪录碟、胶卷、纪录带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之影像能够在有或没有其他设备的辅助下,从该纪录碟、胶卷、或器件重现; |
「一般章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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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行就规管户口及本行其他有关服务之使用而不时生效或由本行变更、修订或补充之所有条款及条件之统称; |
「香港」
「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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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论是否依据任何指示而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网站提供之任何形式之资料、新闻、报告、讯息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影像、声音编码、电脑程式、软件及资料库,以及任何汇率、利率、价格及计算金额(例如按揭贷款之每月还款额); |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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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据本行不时生效之指定方法,由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包括但不限于(视情况而定)在下文所提及之代表客户的管理人、普通用户及签署人)透过网站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作出之任何指示; |
「用户登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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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行编配予客户受委人之名称或号码,或(如适用)其后由客户受委人更改并为本行接纳之名称或号码,此(等)名称或号码将与私人密码一并使用,以获授权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
「普通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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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任何管理人所指明及委任的人士,以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惟未获准根据于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批核交易; |
「短讯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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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客户受委人在进行特定交易时,需用以识别客户之一个随机产生并只适用于该项交易的密码,该密码将根据第3.6条规定传送给客户受委人,以供额外保安核证之用; |
「私人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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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将由本行向客户受委人提供之私人密码及/或其他形式之用户识别(包括给予管理人、签署人及普通用户的私人密码),或(如适用)其后由客户受委人更改并获本行接纳之私人密码及/或其他形式之用户识别,此(等)密码及/或识别将与客户受委人之用户登入名称一并使用,以获授权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
「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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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有形媒介上注记、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固定的资讯,亦指储存在电子或其他媒介的可借可理解形式还原的资讯; |
「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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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据客户提供予本行之的授权签署组合及于本行不时指明的限额内,管理人所指定及委任透过使用本行所提供的私人密码,或其他本行根据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接纳的有效途径,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批核交易之任何人士; |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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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经由或(视乎属何种情况而定)涉及操作户口及任何其他户口(不论是否开设于本行或任何其他银行),并透过网站或使用本行不时提供之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进行之任何存款、转账、提款、存入定期存款或汇款、买卖股票、证券、票据、债券、期货及金融工具、跟单信用证之申请及修改、支薪服务或其他交易;当客户受委人在进行特定交易时,本行会要求客户受委人向本行取得和使用短讯密码,以供额外保安核证之用。有关需要短讯密码的交易,本行将不时通知客户; |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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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所有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之用户,而「用户」这一词指根据其内容所需要而定的任何一位或其中一位; |
「用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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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管理人设立及管理之每一用户的服务资料及户口资料;及 |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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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本协议,包括其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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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提述之条文及附表乃指本协议所载之条文及附表;及 |
(b) |
任何意指单数之字眼包含众数意思,反之亦然;任何意指单一性别或中性之字眼包含所有性别及中性意思,而对任何人士之提述乃包括法团组织或非法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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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诠释本协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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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用于「其他」一词之后之一般字眼,不会因前置字眼意指某一类型之行动、事宜或事项而令其意思受到局限;及 |
(b) |
一般字眼不会因阐释其含意之例子,而令其意思受到局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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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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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行应根据本协议之条款提供某项电子服务,使客户透过客户受委人代表获准透过任何电脑或其他电讯、无线或类似之存取设备,以接连户口、进行交易、作出查询及取得本行不时全权酌情所提供之其他服务。 |
2.2 |
本行保留权利,在可行之情况下,向客户及/或客户受委人发出事先通知后,可全权酌情随时终止及更改不时提供之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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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修改、扩大或减少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范围及/或网站; |
(b) |
对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附加或更改任何限制及/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不时规定之最低及最高限制;及 |
(c) |
对提供若干部分之商务网上理财服务附加或更改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对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任何部分之服务时间加以限制及对其之暂停及/或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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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仅供客户及客户受委人在按适用法律属合法提供及处理有关服务之司法管辖区内专用。 |
2.4 |
客户每次于网站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均须遵守当时有效之协议。本行可在给予客户合理通知下,透过邮寄及/或于本行网站刊登该修订内容,不时修订本协议。 |
2.5 |
本行目前所持有之客户及客户受委人之资料及/或客户于登记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时向本行提供之资料,在所有重要事项方面均属真实、准确及为最新资料,即使有所遗漏或其他情况,亦不会造成误导。如有关资料有任何变更,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在合理之可行情况下尽快以书面通知本行。 |
2.6 |
客户保证其本人/吾等会及会促使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去(i)妥善地维持所有户口,(ii)全面遵守本协议及一般章则,及(iii)在本行要求时,全数缴付本行不时所规定有关使用及/或维持户口及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所附带之所有有关费用、收费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不时所规定及因任何与户口及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有关之交易而产生之所有佣金)。 |
2.7 |
除为明确取用户口、进行交易、查询有关户口,及/或取得本行不时全权酌情所提供之其他服务外,客户及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均不得使用或容许他人为任何其他目的(不论合法与否)使用网站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客户及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尤其(但不限于)不得亦不会促使或在知情下容许任何其他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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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干扰或妨碍网站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连接或用以提供网站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之伺服器或其他软件、硬件或设备; |
(b) |
违反与客户或客户受委人使用网站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有关之任何适用法律;或 |
(c) |
收集或储存有关网站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或本行其他用户或有关人士之任何讯息或资料,惟有关客户之户口或本行明文准许者则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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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及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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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本行在顾及与本行有关之适用法律之情况下,将采取其认为合理地切实可行之步骤,(i)旨在于本行提供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之系统上装置合理之审慎保安措施及设计,以及(ii)控制及管理操作系统之风险。 |
3.2 |
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可透过本行指定之任何地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私人网络连系或万维网。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将自费备存一部可接驳互联网,且具浏览网站、支援客户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功能之电脑及其他设备及/或软件,有关风险概由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自行承担。为免生疑问,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对连接互联网负全责,并承担支付有关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征收之所有收费、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PNET收费及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时与网站连接有关之一切其他费用。 |
3.3 |
网站及商务网上理财服务采用不同之先进技术,以保障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透过本行及/或第三者资讯及/或服务供应商之伺服器,从这些客户受委人之浏览器传送往最终产品供应商之资料。 |
3.4 |
为保安理由,客户及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同意遵照及依循本行不时就使用及进入网站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酌情(但无责任必须)发出之指引及/或意见。 |
3.5 |
本行将向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发出本行不时指定之用户登入名称及私人密码,于取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时必须使用此等名称及密码。客户将会指定管理人就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使用及收取用户登入名称及私人密码。 |
3.6 |
当客户受委人进行特定交易时,本行可能会要求客户受委人向本行取得和使用短讯密码,以供额外保安核证之用 。客户受委人作出申请后,本行将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将该短讯密码传送给客户受委人:(a)以文字短讯方式传送到客户受委人在本行登记的流动电话号码;或(b)本行不时选择或同意的其他方式。每个短讯密码只适用于该项交易,而该短讯密码亦会于短时间内失效。 |
3.7 |
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同意,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对安全保管及保存其用户登入名称、私人密码及/或短讯密码负全责,并将不时把其用户登入名称、私人密码及/或短讯密码严加保密,自负风险,以及必须依循本行发给客户的保安通告内的预防措施。 |
3.8 |
客户将自负风险以保存由管理人收到之用户登入名称及私人密码及/或由客户受委人收到之短讯密码。若客户欺诈地行事,或有严重疏忽行为,例如没有妥善地把其用户登入名称、私人密码及/或短讯密码保密,对因第三者未经许可擅用客户之用户登入名称、私人密码及/或短讯密码而直接或间接引致或相关之所有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该等资讯、内容、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网站而引致之后果,客户须负上全责。 |
3.9 |
倘若客户或管理人有理由怀疑或察觉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之用户登入名称及/或私人密码被知悉或未经许可而遭擅自使用,或客户受委人在本行登记用以接收本行传送的短讯密码的流动电话号码SIM 卡(或相关的流动电话手机)遗失或被窃,则客户须及须促使管理人立即致电本行不时指定之电话号码或以书面寄往本行不时指定之本行地址又或亲身前往本行任何一间分行通知本行。于核实该通知之真确性并获本行接纳后,本行可暂停客户受委人之用户登入名称及/或私人密码之使用,并全权酌情决定向这些客户受委人重新发出全新之用户登入名称及/或私人密码,费用全由客户负担。在本行确认实际收到及接纳客户或客户受委人上述通知之前,客户仍须对因第三者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任何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内容及网站而引致或相关之一切损失及损害负全责。为免生疑问,于本行向客户发出确认上述通知后所招致之损失及损害,客户毋须负责。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同意及承认,本行在处理客户及/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之通知时需要合理时间始可作出确认。 |
3.10 |
本行获授权(但无责任必须)按本行全权酌情相信是由客户受委人(透过给予这些客户受委人的用户登入名称及私人密码)给予或授权之任何有关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之指示(不论该等指示实际上是否由客户发出或授权)而行事。只要输入一位客户受委人之正确用户登入名称、私人密码及/或短讯密码,并获接纳接连及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则本行并无责任核实任何指示之有效性及/或真确性。即使此安排与户口委托书的条款有抵触,本行有权视该等指示已获客户正式授权及批准。若客户欺诈地行事、或有严重疏忽行为,例如没有妥善地把其用户登入名称、私人密码及/或短讯密码保密,客户及客户受委人将就本行因遵照或执行任何该等指示而引致或蒙受之所有损失及损害向本行作补偿及使本行获十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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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若客户怀疑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就有关商务网上理财有任何不正当行为,或一位客户受委人离开客户的业务,客户须立即采取所有可用的步骤,以确保客户受委人被取替或不能取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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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讯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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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本行概不在任何方面保证(i)与任何一位客户及客户受委人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或网站有关而提供之任何服务不会出错、被截取或中断;或(ii)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或网站所提供、使用或可取用之资讯、内容或其他材料不会有病毒、妨碍运作之设计或其他污染物。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承认,所有资讯仅供参考之用,于任何情况下均无约束力,亦不拟用作交易或任何其他用途。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继而承认,本行内部有关户口、交易及资讯之纪录均为最终定论,除非有明显错误或除非客户或客户受委人证明并令本行信纳实情并非如此,则作别论。为免生疑问,本行可使用于执行客户之任何交易指示时所获得之最新资讯,即使该等最新资讯与本行可能已透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或网站公布之资讯有所不同,该等交易仍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
4.2 |
除非本行定期发出之户口结单及/或本行于网上发出之执行确认书及/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之通知明确订明外,否则有关指示不得被视作已执行。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同意及承认,保存本行发出之该等结单、确认书及/或其他通知完全属客户责任,除非本行之纪录有明显错误或除非客户或客户受委人证明并令本行信纳实情并非如此,否则本行之纪录须被视作最终定论及具有约束力。 |
4.3 |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之情况下,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同意,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有责任从速查对及核实本行发出之每份定期户口结单及/或于网上发出之执行确认书及/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之通知之内容,及如有必要,须根据一般章则之规定,尽快向本行报告任何不符之处。该等网上通知及/或确认书经本行传送后即被视作已获客户及客户受委人收悉。为免生疑问,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同意,倘若客户或有关客户受委人于收取类似结单、确认书及/或通知通常所需时间内仍未就任何交易收到本行之定期户口结单或网上确认书及/或其他形式之通知,则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有责任知会本行。 |
4.4 |
除非本行另行书面同意外,否则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同意,任何按输入客户受委人之正确用户登入名称及私人密码,所发出之指示均具约束力及不可撤回,不论该等指示是由客户受委人发出或由声称是客户受委人之第三者发出。为免生疑问,除非指示是以本行不时订明之方式发出及/或由本行实际接获,否则任何指示均不得被视作已发出及/或已由本行接获论。 |
4.5 |
客户授权本行可(惟本行无责任必须)从有关户口中提取或以其他方式扣除为完成任何交易所需之款项,包括任何有关之费用及开支(不论该等户口处于结欠、结余或其他状况)。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继而同意,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仅会于有关户口结存足够资金及/或信贷额以完成交易之情况下方给予指示。本行毋须就因有关户口资金及/或信贷额不足及/或超过限额而未能执行指示所引致之任何后果负责,但倘若本行(按其绝对酌情)决定即使有关户口资金不足亦执行指示,则本行毋须就此征求客户或客户受委人之事前批准,亦毋须事先通知客户,而客户须应本行要求立即归还户口中不足之数,并完全负责所招致之一切合理费用及开支,连同本行就此所作透支、垫款或信贷以本行指定之利率计算之应付利息。为免生疑问,客户向本行发出之任何指示,仅视作要求本行按照该等指示而行事,本行拥有绝对酌情权,在毋须给予任何理由或承担任何责任之情况下,即时或完全拒绝按该项要求或其任何部分行事。 |
4.6 |
不管第4.5条项下所规定,客户兹授权本行从任何或所有户口提取或以其他方式扣除为执行任何指示及其他常备及/或自动缴费指示所需之款项,包括一切有关之利息、费用及开支(不论该等户口处于结欠、结余或其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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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连系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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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本行并无认可任何其他网站之网页或与本网站连系之任何其他网站(包括但不限于透过广告或搜寻器而连系之任何网站)之内容或准确性,对其有关内容或准确性亦不承担责任。本行现特明确表示概不承担因倚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等网页或网站而引致之任何种类之损失或损害之责任。 |
5.2 |
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与网站广告商通讯或进行交易或参与其推广宣传活动,乃纯属客户或这些客户受委人与该等广告商两者间之事情。本行对因该等交易或网站刊登之广告而招致之任何种类之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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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收费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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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本行保留权利,以本行认为合适之形式及方式但须根据银行营运守则所准许之方式,透过向客户及/或客户受委人发出合理书面通知,就执行指示及/或使用、提供及/或终止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收取费用,并不时修订该等费用。客户及/或客户受委人将获知会任何该等经修订费用之生效日期,倘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于该生效日期之后仍继续使用有关之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维持仍可供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之户口,即须受到约束并且须缴付该等经修订费用。 |
6.2 |
所有与使用及/或维持户口、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有关之收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文第6.1条所述费用,须按本行不时全权酌情决定之方式缴付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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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商务网上理财私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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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当使用网站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时,客户受委人或会向本行提供若干客户受委人之个人资料(「个人信息」,其定义见《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 」),例如客户受委人之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及银行户口资料。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对其个人资料有若干权利。透过进入或使用网站及/或商务网上银行服务,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同意本行根据不时修订在网站所刊登之私隐政策而取得及使用客户之个人资料。 |
7.2 |
除非当时适用之法律或规例或具司法管辖权之法院另有规定,以及有关之私隐政策另有规定外,本行将采取合理地切实可行之步骤,以维持客户受委人个人资料之保密性,除本行私隐政策(经不时修订)及/或一般章则所规定外,未经客户受委人授权,本行概不会向任何个人或各方透露该等个人资料。欲知本行如何保障阁下之个人资料,请参阅本行之私隐政策。 |
7.3 |
当客户受委人使用网站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时,部分资料可能会以「曲奇档案」(Cookies) 的形式送出及储存在客户受委人电脑的浏览器中,为稍后再使用网站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时检索。 (「曲奇档案」是自动储存于客户受委人电脑硬盘内的小量资料。)这些「曲奇档案」(Cookies) 不会收集或储存任何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的个人资料,而资料的搜集是为了提高网站和/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从而使本行可为客户受委人提供更多有用的功能。此外,这些资料是不记名的集体统计,客户及客户受委人的身份不会因此而被辨认出来。 |
7.4 |
客户受委人可选择令浏览器内的「曲奇档案」(Cookies) 失效。然而,客户受委人可能因此而未能全面体验网站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的所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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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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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承认,内容之任何部分均属本行及有关资讯供应商之商业秘密、机密及所有权财产。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继而承认,该等内容须受本行或任何第三者之版权及/或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之规限。 |
8.2 |
除非客户获本行以书面明文授权或被法律强制但已向本行发出事前书面通知,否则客户不得作出以下行为,亦不得参与及须促使每一位客户受委人不得参与或容许任何第三者作出以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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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未经本行事前书面同意之前,以任何方式销售、转让、披露、让与、刊登、传达、租赁、分租、分享、借出、传送、复印、复制、分派、广播、电缆播送、展示、公开表演、下载、传阅、据此编备衍生作品、再张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提供或发放任何内容以作任何用途;或 |
(b) |
以任何方式移去、涂掉、删除、调动或更改内容上之任何所有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标或版权通知;或 |
(c) |
于任何其他网站或电脑联网内使用任何内容作任何用途;或 |
(d) |
破解或试图破解、反向设计、翻译、转换、改编、改动、更改、润饰、增添、删除,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或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内容、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网站内装载之任何软件之任何部分;或 |
(e) |
在使用内容、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或网站时触犯任何适用法律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人士之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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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同意,对内容及与内容有关之一切权利、利益、所有权及权益,以及任何及所有有关之版权、专利权、商标、服务标志、所有权财产、商业秘密及独家作品,均属并且应持续属本行及有关资讯供应商之专有财产。本协议或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网站不会赋予或转让任何知识产权予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亦没有特许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行使任何知识产权,或以其他方式使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可取得网站及/或内容之任何权利,除非有明订之相反规定则作别论。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不得作出可能被视为、显示或在以其他方式暗示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有任何该等权利、利益、所有权或权益之任何陈述或行为。 |
8.4 |
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承认,本行及任何资讯或服务供应商,在可行之情况下,向客户发出合理事先通知后,可不时就彼等对任何内容部分之供应订立若干条件。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同意,于该等条件之有关生效日期之后,若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仍继续取用或获提供该等内容,即构成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接纳该等条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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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行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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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在不损害第3.8及3.10条之原则下,及除非因本行、本行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所引致,并且仅以由此全然直接引致之直接及合理之可预见损失及损害(如有)或有关交易之金额(以较低者为准)为限,本行概不会就由以下情况所引致或相关之后果,向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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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由客户或任何其他不论是否获授权之人士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或由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或任何其他不论是否获授权之人士之上述使用而引致取用任何内容; |
(ii) |
在提供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传送与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有关之指示或内容或与网站连线时因任何行为、遗漏或本行所能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网络失灵、提供资讯或服务之任何第三者之行为或遗漏、机械故障、电力故障、失灵、操作故障、设备、装置或设施不足,或因任何法律、规则、规例、守则、指令、监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出现任何干扰、截取、中断、延误、损失、无法提供资料、毁坏或其他故障;及 |
(iii) |
(iii) 透过任何通讯网络供应商之任何系统、设备或仪器传送、登载及/或储存任何与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或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就或依据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进行交易或买卖有关之任何内容及/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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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在不损害第4.1条之原则下,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同意,不会视本行或任何资讯供应商为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之投资顾问或其他专家。在找寻或确定市场资讯、就财务、投资、技术、法律、税务及关于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或网站之其他事项征求独立专业意见,全属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之责任。 |
9.3 |
所有内容及资讯将按供应时之「原状」提供,并仅供参考之用。本行不会就第三者资讯供应商所供应之任何内容或资讯而注明或表达任何评论,亦不会承担查对或核实该等内容或资讯之任何职责。 |
9.4 |
在不损害第4.1、9.2及9.3条之原则下,本行或任何资讯或服务供应商概不保证、陈述或担保任何内容之准确性、可靠性、充分性、适时性及完整性或任何内容是否适合作任何用途。本行及所有该等资讯或服务供应商明文表示概不承担因倚据任何内容或资讯而引致或相关之一切法律责任。 |
9.5 |
在不损害第3.8 及3.10条之原则下及除非因本行、本行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严重疏忽、故意失责或欺诈行为外,本行明文表示于输入客户受委人之正确用户登入名称及私人密码,及获接纳取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后,本行概不承担因任何指示之有效性、完整性及/或真确性而引致及相关之一切责任。 |
9.6 |
为符合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对资料输入及输出之准确性和保安措施之特定要求而需实施之程序及检查,并在网站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以外设置能重组所失资料之方法,全属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之责任。倘若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使用网站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导致有需要维修或更换装备、材料、器材或资料,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同意,本行将毋须就任何该等费用负上任何责任。 |
9.7 |
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承认及明白,本行已尽力确保客户及客户受委人之资料完全保密。在不损害第10.2(a) 条下,本行毋须就任何人士在本行所能合理控制范围以外失去、截取或误用客户及客户受委人之资料所引致或相关一切后果负责。 |
9.8 |
尽管本协议之任何其他条文另有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行或任何其他资讯或服务供应商均毋须对任何附带、间接、专项、相应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使用、收入、利润或储蓄方面客户及/或客户受委人所承受之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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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客户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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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在不损害第3.8 及3.10 条之原则下,因任何客户受委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获得客户授权)取用及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交易)及/或网站及/或取用任何内容而引致之一切后果,客户及客户受委人将完全负责并负上全部法律责任。 |
10.2 |
在不损害本协议之任何条文之总括性原则下,倘若本行合理地认为客户及客户受委人并无疏忽、违约、欺诈或错失,则客户及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均毋须就下述原因而引致透过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进行之未经授权交易而产生之资金损失或资金错置负上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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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若本行采纳符合第3.1条之风险监控措施便应可避免之电脑罪行;或 |
(b) |
因本行、本行之高级人员或雇员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而导致之遗漏或错误付款;或 |
(c) |
本行之人为或系统失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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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在不损害本协议之任何其他条文之原则下,除非因本行之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所引致,否则对于因提供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或网站及/或取用内容,及/或行使或维持本行在本协议下之权力及权利而可能招致之一切法律责任、索偿、要求、损失、损害赔偿、讼费、任何种类之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按全数弥偿基准支付之法律费用)以及可能由本行提出或针对本行提出之所有法律行动或诉讼,客户及客户受委人应对本行及本行之附属公司、联属公司、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作全面补偿并确保彼等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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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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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在第11.2条之规限下,本协议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生效,并应继续有效,直至客户向本行发出不少于3个营业日或本行合理要求之其他更长期间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时为止。 |
11.2 |
尽管有第11.1条之规定,本行亦可毋须向客户及/或客户受委人给予通知及/或理由,随时暂停、更改或终止所有或任何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或客户及/或客户受委人使用该等服务。 |
11.3 |
尽管本协议任何条文另有规定,依据第11条终止本协议不得影响各方根据本协议之任何先前法律责任或于该项终止前发出之任何指示。具体而言,第11.3条及第8、9、10、13及16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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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委托商务网上理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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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本行可按其绝对酌情决定及本行认为适当之条款及条件,将运作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委托予本行之代理人或本行不时选择之任何第三者,并不需要客户及/或客户受委人的预先同意或给予其通知。本行将不会有责任去通知客户及/或客户受委人有关这些委托的存在或任何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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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条文之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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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假使本协议之任何条文因任何理由根据适用法律被认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则其余条文仍属有效,并可根据其各自条款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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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更改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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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本行向客户及/或客户受委人发出合理事先通知后,可不时单方面修订本协议条文。该等修订将以邮递寄予客户及/或客户受委人及/或于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刊登,并将于本行指定之生效日期及时间开始生效,倘若客户或任何客户受委人于该等修订生效日期之后仍继续维持可提供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之户口或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则该等修订应对客户及所有客户受委人具约束力。每次取用及使用网站及/或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均须受当时有效之协议条文所规限。 |
14.2 |
本协议条文乃附加于一般章则之条文之上,而一般章则于户口之交易及操作方面应仍继续适用,而就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言,假使两者间有任何抵触,将以本协议条文为准,除非本协议各自另有明订之相反规定,则作别论。 |
14.3 |
倘若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维持可提供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之户口,客户及客户受委人即被视为接纳不时通行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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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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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就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言,以邮递寄往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于本行纪录上最后所知地址之每项通知及通讯,将视作于寄出后起计第2个营业日(如属本地地址)或第7个营业日(如属海外地址)妥为送达客户或这些客户受委人,倘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分别寄往客户或这些客户受委人指定之电子邮递地址或传真号码,则视作于传送时送达,除非本行之内部纪录显示尚未送出,则作别论。在证明已寄出通知及通讯妥为送达时,只需证明该通知及/或通讯已妥为写上地址,并已预付邮资寄出即属足够。为免生疑问,本行向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发出之任何通知,如刊登于网站上,即视作妥为送达。 |
15.2 |
就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而言,客户或任何一位管理人应采用以下方式向本行发出任何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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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专人送交或邮寄往:
本行不时指定之分行或地址,如属后者,该通讯将视作于寄出后起计第2个营业日(如于本地邮寄)或第7个营业日(如从海外邮寄)妥为送达本行;或 |
(ii) |
以传真寄往:
本行不时指定之传真号码或电子邮递地址,在此情况下,该通讯将视作于传送时便送达本行,但如本行要求,则须向本行提交一份显示已成功传送之传真传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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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承认及同意,本协议、网上理财及/或与本行订立有关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之任何其他协议,均可由本行向客户及客户受委人发出合理事先通知后, 不时单方面修订及/或更新。为免生疑问,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于该等修订及/或更新生效后仍继续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或维持可使用商务网上理财服务之户口,即构成客户及客户受委人接纳该等修订及/或更新。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继而承认及同意,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须自行负责熟知该等经修订及/或更新版本,以保障客户及客户受委人之权益。 |
15.4 |
倘本协议由法人团体订立,代表法人团体签署商务网上理财服务申请表之授权签署人及所有管理人同意共同及各别地承担该法人团体于本协议及内之一切责任及义务,而本行依据指示达成之所有交易,将于各方面对该法人团体及该授权签署人均具约束力。法人团体、该授权签署人及管理人谨共同及各别地作出如下陈述及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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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该法人团体乃根据其注册成立所在国家之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在; |
(ii) |
本协议经法人团体之适当法团行动有效授权,在签立及交付时即根据本协议内条款构成对法人团体之有效及具约束力之责任; |
(iii) |
已经取得法人团体订立本协议所需之一切同意及批准; |
(iv) |
提交予本行之法人团体之法团注册证书、章程、法规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其他构成或界定其组织之法律文件及法人团体之董事会决议案之经核证真实副本,乃真确无误及仍具有效力;及 |
(v) |
并无采取任何步骤委任破产管理人及/或财产接收管理人或清盘人处理法人团体之资产或将法人团体清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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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倘若本协议由一间商号(不论是独资或合伙)订立,本协议内之所有协定、义务及责任,除对作为代表商号签署商务网上理财服务请表之授权签署人之具约束力外,对不时以该商号名义经营业务或不时以该商号名义继续业务之人士亦应具约束力。 |
15.6 |
本协议中提述客户或任何一位客户受委人时应包括(如适用)客户或这些客户受委人之遗产代理人及继承人。本协议中提述本行时应包括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
15.7 |
为保障客户、客户受委人及本行职员,以及为解决双方间的争议,客户及客户受委人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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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本行与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客户及/或客户受委人的电话谈话可能会被录音;以及 |
(ii) |
本行将记录客户及客户受委人通过商务网上理财服务及电话发出的一切指示;以及 |
(iii) |
本行可收听与商务网上理财服务有关的电话通话(及其录音),以评估及改善服务质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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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凡因情况超出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合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电信、数据通讯和电脑系统和服务瘫痪、故障或不可提供,战争,民乱,政府行动,罢工、停工或其他劳工行动,或贸易争端(无论是否涉及任何一方的雇员或某一第三方的雇员),地震,水灾,或任何其他天然灾难,导致该方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应对之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这类延迟或未能履约责任将不会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而履约时间亦将按情况作出合理的延长。 |
15.9 |
本协议之中文本仅供参考,假若此等章则之英文本与中文本有任何歧异,均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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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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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限,并据此诠释。客户及每一位客户受委人谨同意,在与本协议有关之任何事项上愿受香港法院之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